【連網】(連云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譽寧 通訊員 郭敏)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方也按約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但賣方隨后因為樓市價格有所上漲而要求加價出售,遭到買方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后鬧至法庭,近日,海州區法院一審判令,雙方解除合同,違約的賣方雙倍返還買方定金。
2017年5月,徐某將房屋出售給唐某,并合同約定于當年7月,將剩余房款付清。但在合同履行期間,該房屋市場價格有所上漲,自覺吃虧的徐某要求唐某再加價,遭到了唐某拒絕。因為無法協商一致,唐某將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并雙倍返還定金4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唐某交納的24萬元中,只有13.6萬元是定金,余款10.4萬元應認定為購房款。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不同意按照《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出售涉案房屋,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唐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徐某退還購房款并雙倍返還定金。不過,唐某要求雙倍返還定金48萬元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令買賣雙方解除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判定被告徐某應雙倍返還原告唐某購房款定金公計即27.2萬元,以及購房款10.4萬元,因此共計37.6萬元。
據辦案法官介紹,《二手房買賣合同》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不同意按照《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格出售涉案房屋,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唐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徐某退還購房款并雙倍返還定金,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