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其中,家庭有違反保障性住房小區相關管理規定的;拒不配合管理部門對保障性住房進行檢查或維修的;拒不配合管理部門對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年度審檢的;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的家庭,在年度審檢時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變動情況的;拖欠房屋租金6個月以上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等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失信行為。家庭有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性住房或租賃補貼的;拖欠房屋租金12個月以上的;無正當理由連續12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違規出租、轉讓、轉借、轉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經公安等部門認定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發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等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失信行為。
與住房保障工作有關的單位,有為非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具證明材料的;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為已享受宅基地、集體經濟組織分紅等農村收益的家庭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失信行為。有協助住房保障申請家庭,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試圖騙取保障性住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拒不整改等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