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 前不久,丹陽法院立案大廳來了位30多歲的少婦筱素(化名),還是在婚姻續存期間,筱素訴至法院,稱擔心以后婚變而人財兩空,就要求分得家庭的四分之一財產。近日,丹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夫妻倆對簿公堂。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筱素的訴求。
筱素到法院立案大廳里,辦案法官接過她的起訴書時,有些詫異,因為她要起訴的是自己的丈夫與公婆3人。法官詢問夫妻二人是否離異,她告訴法官并沒有,只是自己近段時間看到電視里關于婚姻、法律的一些電視劇,害怕婚姻出現變故落得人財兩空,于是請求法院判決4人的所有財產自己占有四分之一。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丈夫、公婆對簿公堂,這十分罕見;而無論最終誰輸誰贏,對于家庭關系都有很大的不良影響。
因此,法官勸筱素考慮清楚,但她堅持一定要試試。她告訴法官,自己和丈夫2009年結婚,婚后便和公婆一起生活。她說,一家4人的收入全部都交給了公婆管理。2010年,家里買了輛小轎車登記在了丈夫名下,2011年,家里買了一個門面房,也登記在了公婆名下。自己現在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并且自己這些年掙來的辛苦錢全部交給了公婆。
此外,最近,丈夫先后在兩次吵架過程中,都提出了離婚。而這,更加促使了筱素的此次起訴。 在筱素的堅持下,筱素夫婦只能對簿公堂。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筱素與王某結婚;2010年,購買的轎車登記在王某名下;2011年,購買的門面登記在王某父母名下。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財產是否該由4人共享以及筱素的收入是否全部交給了公婆,法院提出由原告筱素舉證。
但是,在法庭上,筱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交給了公婆。在婚姻存續期內,筱素提出分割轎車的請求,法院認為不能進行分割。
綜合各方面證據,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筱素的所有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想分割財產需要保留相關證據維權,如果在離婚時請求分割財產又苦于沒有證據,那么可以在婚姻存續期內,保留相關證據來達到維權的目的。本案中的筱素,她提出自己的收入全部交給了公婆,那么她就應該舉證證實自己的說法,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證言、證人,例如筱素的工資卡收支、轉賬明細,明細上若顯示筱素長期將自己的工資在固定時間內轉賬給了公婆名下的賬戶,那么就對自己的請求更為有利。
同時,在購買不動產時,筱素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出資參與了購買活動,那么也可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
法官介紹,所有權人對不動產享有占有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而這些法律條款,判定了門面的所有權人應是筱素的公婆。
再者,法院不支持婚姻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而就本案來看,明顯不存在上述情況。故此,法院據此判定不予支持筱素請求分割財產的請求完全正確。
發稿前,記者從法院獲悉,在收到判決書后,筱素和丈夫以及公婆,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