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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連云港市文化產業發展,規范市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臺階的實施意見》(連發〔2015〕40號)和《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6〕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文廣新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圍繞“做大做強文化產業”目標,按照“兩效統一”要求,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正、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文化產業類項目
1.主要支持動漫游戲、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文化設計創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創意門類,重點扶持以文化內容、文化創意為核心,具有發展前景和導向意義、提升文化產品內涵和質量的文化產業項目;
2.與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發掘、提升地域傳統文化資源并進行產業化開發的項目;
3.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項目;
4.骨干文化企業“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服務出口項目;
5.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成長型小微文化企業項目。
(二)文化金融融合項目
1.鼓勵探索股權投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成立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
2.支持文化金融產品創新。創新發展“連文貸”、中小貸、征信貸等文化金融產品,支持設立文化金融服務券。
(三)文化產業促進項目
1.支持市級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建設,支持打造綜合性文化產業發展服務平臺;
2.支持文化對外發展,支持我市舉辦和組織參加重要展會和交流活動等。
(四)其他項目
1.其他經研究確定需要給予支持的項目;
2.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工作中需發生的工作經費、評審經費和聘請中介機構費用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項目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扶持方式。
(一)項目補助。對扶持項目發生的相關性支出給予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文化類產業項目,以其在項目建設期內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額,給予適當貼息補助。
(三)以獎代補。對已經完成的、具有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以獎代補。
(四)其他扶持方式。根據發展實際需要,創新使用服務購買、股權投資、融資增信等其他扶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責、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市、縣財政、宣傳及文化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能,在各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七條 市級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市文廣新局共同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二)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市級預算執行;
(三)參與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參與文化產業類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提出擬資助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五)參與文化金融融合、文化產業促進和其他類項目的資金使用研究;
(六)參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市文廣新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思路和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等;
(二)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研究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三)制定年度文化產業類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申報公告;組織項目申報,指導縣區項目申報和初審;組織項目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實地考察,提出擬資助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對當年擬扶持項目的對外公示;
(四)參與文化金融融合、文化產業促進和其他類項目的資金使用研究;
(五)督促并指導縣區宣傳、文化部門做好項目執行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市直項目進行監管;
(六)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向市財政局提交年度績效評價報告。
第九條 縣區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年度文化產業類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配合當地宣傳、文化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做好申報單位的資格審查;
(二)監督管理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按《預算法》、國庫資金支付相關規定、政府采購相關要求撥付資金;負責收回未按規定使用或閑置沉淀的專項資金;
(三)配合當地宣傳、文化部門做好項目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十條 縣區宣傳、文化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年度文化產業類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審核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格,項目的可行性、真實性,申報項目材料的完整性,申報項目與文化類產業發展的關聯度;
(二)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扶持項目的執行監管、跟蹤反饋和績效考評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級宣傳文化部門匯報項目進展和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等。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項目申報計劃組織項目實施;
(二)規范使用專項資金,按財務管理要求做好項目會計核算;
(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宣傳文化部門對已扶持項目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的項目和財務資料;
(四)配合宣傳文化部門做好項目績效評價;
(五)確保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六)按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文化產業類項目實行項目申報制度。每年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下發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細則。各文化產業類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宣傳部門申報項目,市直企業(單位)直接向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申報。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 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文化產業類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項目評審、實地考察、會商、經費下達。
第十三條 文化金融融合、文化產業促進和其他類項目,由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市文廣新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協商一致后,下達經費。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縣區財政部門應配合當地宣傳、文化部門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得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與申報實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財政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對違規使用專項資金,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收回專項資金, 3年內取消項目單位申報本專項資金的資格。同時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委宣傳部(市文改辦)會同市財政局、市文廣新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5年,《連云港市文化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連財規〔201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