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網】(記者 陳兵 通訊員 張驍 陳佳麗)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社會保險補償協議》,自愿不繳納社保費,這樣的行為合適嗎?近日,陳先生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為其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陳先生于2017年1月入職某物流公司,從事報關員工作。雙方訂立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和一份《社會保險補償協議》,其中約定:因本人原因,陳先生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由公司每月支付700元作為社會保險補償,陳先生自行承擔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法律后果等。
然而,陳先生近日以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單位為其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經了解,公司認為,陳先生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現在卻反過來要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單位已向其按月支付社會保險補償,陳先生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不同意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
那么,單位與職工之間約定的類似補償或放棄社會保險的協議是否有效呢?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表示,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負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此類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看上去,職工每月獲得了更多的工資,公司也可以少承擔一些社會保險費用,似乎兩者都有利,但存在職工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況下,無法獲得相應社會保障的巨大風險,從而最終損害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利益。
所以,雖然陳先生有違誠信原則,但由于《社會保險補償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單位有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成立,陳先生以此為由的投訴理由是成立的。最終,公司在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的教育、督促下,為陳先生補繳了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滯納金。